本局于2025年10月22日依法对连州市长月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连州市长月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连州市长月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后未依法报送2018、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连州市长月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1家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上述1家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嘉琪、刘文乐 联系电话:0763-6625856
联系地址:连州市连州镇沿江路66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家市场主体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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